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违法以贷转存合计被罚没50.90万元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2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淮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23号)显示,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贷转存。黄晓东对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以贷转存负直接责任。

2020年12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980.93元。合计被罚没50.90万元

同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黄晓东警告。

天眼查显示,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大股东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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