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规 泸天化(000912,SZ)遭行政处罚6万元

来源: 中国网财经

8月16日晚间泸天化(000912,SZ)公告披露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泸市)应急罚告[2020]031号。对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给予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针对相关行政处罚,公司放弃向泸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公告显示,泸天化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作为三级重大危险源,该储罐远传温度不能实现报警。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

根据相关证据,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顶部未设置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行为构成“未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违法事实,该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证据,泸州市应急管理局判定“公司350立方米硝酸铵储罐罐顶局部存在明显气氨泄漏现象;公司三硝中心控制室硝酸装置多次出现有毒有害气体报警装置声光报警,但操作人员未及时处置。”的行为构成“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公司存在多次未如实记录有毒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记录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拟给予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对泸天化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拟给予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做好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工作。8月7日至14日,国务院安委办派出6个工作组,赴河北、山西、福建、四川等11个省份和天津、青岛等4个重点港口,对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管理等开展明查暗访。

8月11日,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检查组在泸天化开展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明查暗访工作时,直指泸天化安全理念不牢、安全措施不细、安全责任不实。据泸州市应急局消息,当天检查组共查出泸天化公司9项安全问题。泸州市应急局当即派驻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泸天化立即停止使用350立方米液体硝铵储罐;对发现的9项安全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于8月20日前整改完毕。据泸天化公告,其已于8月13日完成了违法行为所涉装置的整改。

2019年年报显示,泸天化主营业务为化肥类、化工类、贸易类,其中包含硝酸铵在内的化工类业务占比营业收入31.94%,为第二大营收来源。(记者里豫 邓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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