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执业海陆重工涉两宗违规收警示函

来源: 中国网财经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执业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 证券代码:002255)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张家港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锐环境)商誉和相关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范围依据不充分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确定的该项目评估范围包含危废业务相关资产组,但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该资产组尚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此外,该项目评估范围还包含格锐环境对拟参股设立公司的股权,且相关出资协议中附有生效条件,但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底稿中无条件生效的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陆重工与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约定对其商誉涉及格锐环境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但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只采用了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方法,未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方法,且未充分说明理由,不符合《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九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及签字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是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蔡辰杰、包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张家港格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锐环境)商誉和相关资产组组合可回收价值评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范围依据不充分

你们确定的该项目评估范围包含危废业务相关资产组,但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该资产组尚未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此外,该项目评估范围还包含格锐环境对拟参股设立公司的股权,且相关出资协议中附有生效条件,但你们底稿中无条件生效的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海陆重工与你公司约定对其商誉涉及格锐环境资产组组合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但你们只采用了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方法,未采用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方法,且未充分说明理由,不符合《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资产评估师蔡辰杰、包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评估规范,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评估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3月4日

标签: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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