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皇冠曲奇”被认定虚假宣传 尤益嘉公司终审败诉被判赔偿204万元

来源: 中国网财经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一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尤益嘉(上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尤益嘉公司”)因在其经销“皇冠曲奇”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对生产经销“蓝罐曲奇”产品的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丹麦蓝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决赔偿丹麦蓝罐公司204万元。此外,尤益嘉公司还需在《法制日报》和《光明日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丹麦蓝罐公司成立于1933年,自1934年起生产蓝罐曲奇产品,系丹麦皇室供应商;据丹麦宫务大臣办公室出具的《关于确认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使用皇室御用认证的函》,丹麦蓝罐公司自2009年开始得到丹麦皇室的许可,准许其在产品上及市场推广中“使用皇室御用认证”。

尤益嘉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食品和饮料的批发、进出口等”;自2009年起,尤益嘉公司就是“皇冠曲奇”品牌产品的中国进口商及经销商,而自2013年起,尤益嘉公司又通过印尼迈大公司、英国爱利特公司和丹麦丹尼诗公司的授权许可,全权负责“皇冠曲奇”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和宣传活动。

据媒体报道,2014年,丹麦“蓝罐曲奇”高调公开“打假”,直指“皇冠曲奇”涉嫌侵犯“蓝罐曲奇”的知名包装装潢使用权,并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事实上,在2014年9月4日前,“皇冠曲奇”一直由印尼迈大公司生产,其产地为印尼,2014年9月4日,丹麦丹尼诗公司收购了曲奇生产商丹麦卡哲公司生产,并由其生产“皇冠曲奇”,在此之后,“皇冠曲奇”的产地变更为丹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显示,尤益嘉公司进口经销的“皇冠曲奇”产品,早在2014年9月4日前,就曾在报纸及电商网页广告中,宣传产地为丹麦,因而被法院认定“宣传存在虚假成分”。另外,尤益嘉公司还曾在“皇冠曲奇”微信公众号的文章中使用“最”、“NO.1”、“第一名”、“皇冠曲奇终于超越所有竞争者,成为市场的领先者,成为中国消费者最喜爱的曲奇产品!”等极限词汇和宣传语,且上述排名数据无权威来源出处,被法院认定“对产品质量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

判决书显示,由于“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对于“皇冠曲奇”产品的产地误认为来自丹麦,对于“皇冠曲奇”产品的质量会误认为与丹麦蓝罐公司或丹麦皇室授权许可相关,故“上述虚假宣传内容已构成引人误解的事实结果”;“广告可以采用艺术夸张的手法,但必须有限度,广告不能传达虚假的信息或利用暗示性且具有歧义的信息来误导公众。”

判决书指出,在“蓝罐曲奇”产品于2009年被丹麦王国女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丹麦皇室御用品牌”曲奇类产品的唯一认证,并获准在产品上使用丹麦皇室王冠标志,且丹麦蓝罐公司将认证标志作为其产品品质的象征在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连续多年的宣传推广后,同为销售丹麦曲奇产品的经营者,尤益嘉公司使用了无事实依据且具有暗示性、歧义性的广告信息对其经销的皇冠曲奇产品进行了全国性的宣传,致使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对于该产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解;进而误认为“皇冠曲奇”产品产自丹麦,使用丹麦皇室的御制配方制作并与“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有关联或其产品质量已获得丹麦皇室认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同行业中品质最优、排名第一;其上述宣传行为,具有主观攀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商誉的目的,抬高了尤益嘉公司经销宣传的“皇冠曲奇”产品的形象及市场影响力,进而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扰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作为同业竞争者的丹麦蓝罐公司所取得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的市场价值降低,使其在相关市场上公平、平等的竞争机会受到了损害。

法院最终判决: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停止宣传2014年9月4日前生产的皇冠曲奇产品的生产地为丹麦、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欧洲宫廷人物聚会风格的图片和画面中配以皇冠曲奇产品图案、停止使用“皇家”、“丹麦皇室御用”、“御制配方”、“皇家御制”的广告宣传语;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法制日报》和《光明日报》的版面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涉案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丹麦蓝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尤益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丹麦蓝罐公司的经济损失2000000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40000元,共计2040000元。(记者 贾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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