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因贷款业务检查不尽职 被罚60万

来源: 金融界网站

6月28日,烟台银保监分局公布了对于兴业银行(15.79 -0.32%,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行政处罚,该行的法定代表人是高军。

处罚信息显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因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尽职、贷款业务检查不尽职,烟台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罚款60万元。

员工宫大庆因对机构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尽职负有管理责任;徐培龙因对机构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尽职、贷款业务检查不尽职负有管理责任,烟台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两人予以警告。

天眼查资料显示,兴业银行烟台分行成立于2009年7月,公司参保人数164人。公司年报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兴业银行资产7,145,681百万元,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 3,345,180百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烟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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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宫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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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烟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

(徐培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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