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600610)未按期披露2018年报被罚30万 三个月两遭行政处罚

来源: 中国网财经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或公司 证券代码:60061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监管局对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明,*ST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ST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1月12日,*ST毅达独立董事发布《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称四名独立董事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并提示了关于公司失联的风险。此后,*ST毅达相关公告均以独立董事的名义发布,直至*ST毅达完成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4日,*ST毅达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张培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完成了*ST毅达的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5日,*ST毅达发布《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第七项议案要求公司印章证照和财务会计资料的任何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的侵占主体,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及各类公司财产。

2019年4月1日,*ST毅达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声明公司公章、财务章等一切公司印鉴作废并申请新的公司印鉴的议案》《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采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获得公司会计资料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间,*ST毅达多次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年报工作的进展、获取编制年度报告所需的公章证照、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的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在相关公告中,*ST毅达称为追回财务会计资料,*ST毅达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开展了调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ST毅达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ST毅达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ST毅达相关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毅达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ST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上海监管局曾在2月26日发布关于对*ST毅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毅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虚假记载关联方事项等问题,被上海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6号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或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3号楼170-2室。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毅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1月12日,中毅达独立董事发布《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称四名独立董事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并提示了关于公司失联的风险。此后,中毅达相关公告均以独立董事的名义发布,直至中毅达完成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4日,中毅达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张培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议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重新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完成了中毅达的董事会改组。

2019年3月15日,中毅达发布《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第七项议案要求公司印章证照和财务会计资料的任何持有人、各类公司财产的侵占主体,在2019年3月17日前向公司董事会返还公司印章证照、财务会计资料及各类公司财产。

2019年4月1日,中毅达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声明公司公章、财务章等一切公司印鉴作废并申请新的公司印鉴的议案》《关于授权法定代表人采取所有合理必要措施获得公司会计资料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4月19日至4月27日期间,中毅达多次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年报工作的进展、获取编制年度报告所需的公章证照、财务会计等文件资料的进展情况,并提示风险。在相关公告中,中毅达称为追回财务会计资料,中毅达以相关人员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开展了调查工作。

2019年4月30日,中毅达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中毅达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中毅达相关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对中毅达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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