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亳州分行违法遭罚10万元 不按照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亳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亳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6号)显示,交通银行亳州分行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

徐晓娇作为交通银行亳州分行财务与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员,在交通银行亳州分行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违规行为中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亳州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以下为处罚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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