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被骗2700万 银行原营业部副经理协助诈骗

来源: 新浪财经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叶某伟、翟某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篡改、假冒他人存单申请质押,套取富滇银行红河分行2700万元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时任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副经理马某在明知叶某伟无贷款和还款能力、用他人假冒存单所有人签字的情形下,仍然积极协助叶某伟等人诈骗贷款。

图:裁判文书网图:裁判文书网

在此过程中,叶某伟获利人民币131.5万元,翟某获利人民币1227万元,汪某获利445万元,马某获利人民币60万元,王某蓉获利人民币896万元,王某全获利人民币15万元。一审宣判后,上述六人不服,均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伪造虚假存单申请质押贷款

银行原营业部副经理协助诈骗

判决书显示,叶某伟,男,汉族,1979年9月21日出生,云南省景谷县人,云南爱宝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

翟某,曾用名翟某婷,女,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云南省永德县人,昆明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云南省永德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看守所(下称:红河州看守所)。

汪某,女,汉族,1977年3月31日出生,江苏省人,公务员,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红河州看守所。

马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山东省威海市人,富滇银行红河分行原职员,户籍地云南省蒙自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

王某全,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云南泉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云南省巧家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蒙自市看守所。

王某蓉,女,白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云南爱宝贝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红河州看守所。

2015年底,叶某伟、翟某因巨额债务,多方寻找资金未果,相互商议下便打起银行的主意。

为此,二人进行分工,叶某伟找到时任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副经理马某联系银行方面的事务,翟某通过汪某联系其朋友资金经理吴某1(另案处理),吴某1便向汪某介绍了通过虚假存单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的方法和渠道。汪某将此方法告诉翟某后,翟某又转述给叶某伟。

2016年3月,翟某找汪某联系吴某1开始进行假存单质押贷款事宜,由吴某1安排资金方高某2、王某阳分别于2016年3月26日及2016年4月2日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总计存款3000万元。

与此同时,翟某、叶某伟在获得存款信息后,叶某伟便安排他人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办理小面值10万元存单一张,其与王某蓉又将该存单送至汪某及吴某1提供的地点篡改为高某2、王某阳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存单式样。

此外,叶某伟还找到泉迈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全帮忙“走账”,王某全用自己的公司与翟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昆明共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销售合同,并提供公司账户为贷款委托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一切准备就绪,等待富滇银行红河分行是一场数千万人民币的骗贷阴谋。

叶某伟将这两张假存单分别带到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进行质押,并找来金某1(另案处理)等人假冒资金方王某阳在贷款协议上签字。时任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副经理马某在明知叶某伟无贷款和还款能力、用他人假冒存单所有人签字的情形下,仍然积极协助叶某伟等人诈骗贷款。最终致使富滇银行红河分行将2700万元款额汇入王某全公司的对公账户。

据证人梁某(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营业部工作人员)证言,经电子放大镜放大后反复、仔细查验,发现用于质押的1000万元特种存单和2000万元特种存单均是用芮某、杨某1开出的金额为10万元的两张定期存单篡改,其中金额为1000万元的特种存单修改了13处,2000万元的特种存单修改了7处,主要修改了金额、账号、户名、日期、业务印章、凭证号、经办人名单等。

在办理贷款前,马某对他说:“我的一名同学在昆明税务部门工作,可以拉到一笔定期存款,但要做存单质押贷款。”梁某回忆道,马某向经理袁某1汇报并得到同意后,就让马某带叶某伟、翟某到银行提交了相关贷款资料。

富滇银行红河分行被骗2700万

六名涉案人员均获刑

新浪财经注意到,在上述诈骗过程中,叶某伟非法获利人民币131.5万元,翟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227万元,汪某非法获利445万元,马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万元,王某蓉非法获利人民币896万元,王某全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

图:新浪财经整理图:新浪财经整理

裁判文书网显示,2700万元贷款由富滇银行红河分行汇入云南泉迈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又经泉迈公司账户汇入昆明市盘龙区宝贝加油食品经营部招商银行账户,最终经昆明市盘龙区宝贝加油食品经营部账户分别汇入王某蓉账户896万元,杨某2账户497万元,徐某账户445万元,邵某账户430万元,翟某账户300万元,叶某伟账户131.5万元。

在王某蓉、杨某2、徐某、邵某、翟某、叶某伟账户在扣除相互转账的资金后,王某蓉账户收支净额898.7万元,杨某2账户收支净额472万元,徐某账户收支净额512.3万元,邵某账户收支净额359万元,翟某账户收支净额346万元,叶某伟账户收支净额111.5万元。

据了解,上述王某蓉、叶某伟、杨某2、邵某、翟某账户内的资金大部分被叶某伟、翟某用于偿还债务及支付马某等人的好处费,少部分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拖欠货款及维持公司运转;徐某账户内的资金被用于支付“贴息款”等费用给汪某,致使贷款不能偿还。

经审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叶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王某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王某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一审宣判后,上述六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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