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同花顺员工无证私下做证券投顾遭责令处分

来源: 中国网财经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经查,浙江证监局发现郑晶晶在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存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私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责令同花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郑晶晶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书面报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措施的决定

郑晶晶、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郑晶晶在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存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但私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浙江同花顺云软件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规定,作出处分郑晶晶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月19日

标签: 同花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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