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开骂“讨债”?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被判道歉还得赔钱

来源: 信息时报

好心借钱给同事,到了还钱时却起了纠纷,罗女士一气之下连续多天发朋友圈“声讨”同事,结果却被同事告上了法庭。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罗女士不仅要道歉,还要赔钱。

朋友圈骂同事借钱不还被告

罗女士称,她和车某(男)原是同事关系,因车某急需用钱,她于是出手相助,双方口头协商五天内归还,但到期后车某却不归还借款。经过多次电话、微信沟通,车某才归还一部分。在这之后,车某没有继续还款,罗女士便开始发朋友圈“吐槽”,痛斥对方。

法院审理认定,2019年3月开始,罗女士数次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涉及车某的图片、文字、身份信息等内容,直指对方“忘恩负义、狼心狗肺”“招摇撞骗”“人如其名,我不得不承认你天生就是一个人渣”等,且还在车某的朋友圈留言开骂。

二人矛盾激化,车某因此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车某称,罗女士的行为对自己从事的网络事业及现实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2019年1月26日开始,车某停止归还借款,我逼于无奈才发自己的朋友圈发泄,没叫他人帮忙转发。”罗女士感到很冤枉,坚称自己发的都是事实,没有虚假。

借款被“转让”致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同事期间,罗女士曾借给车某5万元,后车某陆续偿还部分借款。另据了解,车某曾是广州某公司股东,后退出该公司。

法院查明,2019年3月13日,双方就剩余未还借款补签《借条》一份,确认车某借罗女士24000元,分期还款。3月21日,车某又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将车某借罗女士的24000元用于抵扣刘某公司应向车某支付的款项;车某将某公司股权等过户给其他股东。3月24日,某公司作出通告,声明对车某作出开除处理。

车某后与罗女士就应由车某还是由刘某向罗女士支付24000元发生争议,车某未向罗女士支付24000元。案件审理期间,车某与案外人刘某正在通过诉讼解决相关纠纷。

侵犯原告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是指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车某的身份证图片、手机号码、肖像中能单独或通过组合的方式识别出其本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车某的姓名、肖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等,属于车某的个人信息。罗女士未经车某同意,在微信群中公开车某的个人信息,侵害了车某的隐私权。法院指出,即便罗女士有追讨欠款的需要,也可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应通过擅自公布车某个人信息的方式来维权。

其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罗女士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描述车某“家族破裂”“婚姻失败3次”“经常家暴”“到处借高利贷”“招摇撞骗”等等,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罗女士上述描述构成诽谤。

罗女士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描述车某“人渣”“脑残”等等,上述词汇含有贬低车某人格的含义,且已超过必要评论程度,法院认定罗女士上述描述构成侮辱。罗女士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上述意见,已构成对车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于是判决,罗女士在朋友圈删除相关内容,连续三天在朋友圈上向车某发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0天(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不得少于最近一个月,谁可以看范围设置为公开,不得设置不让他(她)看朋友圈和视频动态人员)。另酌定罗女士赔偿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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