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农产品传承生产方式、富有地域特色、拥有独特品质。由于“地理标志”的“金字招牌”具有溢价效应,不少地理标志农产品会遭遇滥用名称或标志的侵权情况,譬如阳澄湖大闸蟹、烟台苹果等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地标农产品,时常会遭遇“李鬼”。因此,尽快出台更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法律十分必要。据业内有关专家介绍,目前,世界范围内针对地标农产品的保护模式主要包含三种。
全面实施保护。这一种方式既强调地理来源,又强调产品的质量、声誉、特征与地理来源的联系,是一种强保护模式。由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通常农业部门在专门法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如欧盟农业总司和法国农业部国家地理标志管理局分别是欧盟和法国地理标志管理的官方机构。采用该模式的国家通常为历史文化悠久、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东南亚和南美洲。代表性的有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法》、巴西的《农产品原产地和地理标志保护法》、印度的《农产品原产地法》、俄罗斯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推广法》。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严格的实质审查和官方控制,确保了登记农产品的质量、声誉和特征;二是有力的官方监管和行政保护,大幅降低地理标志持有人的维权成本;三是避免地理标志被垄断独占,确保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广泛受益。
商标法保护模式。在商标法中作出特别规定,将农产品相关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进行保护。如科罗拉多马铃薯是美国的集体商标,印度大吉岭茶叶在美国注册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可以用来标示商品的原产地,证明商标还可以用于证明商品质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地理标志资源较少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新移民国家。该模式主要有三大优点:一是利用商标法架构延伸来保护无需额外立法,不会过多增加制度运行成本;二是公众对商标体系认知度高,易于接受;三是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完备,易于国际注册和保护。但缺点同样明显:首先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对地域划定和产品标准要求相对宽松,消费者不能借此判断产品质量,难以获得差异化优势;此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维护成本很高,一旦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入公示阶段,商标持有人必须启动诉讼程序,导致高昂费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具有独占性,可能将一些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者排除在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假冒法等法律为依据,从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将假冒原产地名称、误导商品出处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和制裁,从而为地理标志农产品提供保护。通常用于地理标志在他国尚未注册而遭受侵权时的权益维护。该模式的优点包括保护范围广,多数国家可依据国内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然而,作为一种侵权后的维权方式,此种方式同样存在维权操作难度大、保护程度较弱的缺点。
我国高度重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保护与发展,目前已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达3454个。自2019年6月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两年多以来,共落实中央经费13.8亿元,支持452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从发展趋势上看,国外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表现出的一系列特征,将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实施专门法保护正成为发展的趋势。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对60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调查,有47个实施专门法保护。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以专门法为主、商标法为辅、反不正当竞争措施为补充的保护制度。
有力的官方监管是确保质量品质的关键。如法国及欧盟均建立了严格的官方监管机制,政府全面参与地理标志的地域划定、标准制定、质量监管和标志保护。正是这种基于官方的强保护,确保了产品的质量和品质。
全产业链标准化是提升竞争力的主要路径。在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方面较为先进国家,主要通过标准将法律及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明确和细化,建立了涵盖地域划定、特征描述、技术指标的认证标准体系和产加销全链条技术规程。通过严格实施标准,实现过程有效管控,提升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是做优产业的重要保障。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欧盟均将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作为农业补贴的重要形式,在科研推广、品牌营销、贸易促进等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扶持体系。如欧盟将地理标志作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组成,以环境和传统文化保护、可持续增长为重点,加强农业补贴。(丁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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