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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八大水系”禁渔期制度 3月1日起实行

2022-02-25 17:47:37    来源:南湖晚报    作者:   编辑:hnnew013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自2022年起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该制度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

嘉兴市主要涉及钱塘江流域和大运河流域。其中,钱塘江流域(海宁段)具体包括嘉绍大桥以上的钱塘江干流(海宁水域),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大运河干流(嘉兴段)北起嘉兴秀洲区王江泾镇长虹桥,南到桐乡崇福镇,流经秀洲区、桐乡市境内,最后与杭州市接壤,该河段全年禁渔。

禁渔期禁止作业类型为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以上水域中已经实行禁渔的,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实施禁渔期制度,有利于保护、增殖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的平衡,推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在禁渔期间能自觉遵守禁渔期各项管理规定,不从事违反禁渔期制度的一切捕捞行为,共同保护钱塘江、运河渔业资源。”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说。(作者 沈浪 苗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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